2014年7月8日,林某某(同安区西柯镇浦头村村民)在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两艘采砂船在同安区东西溪下游河道(中洲大桥附近)采砂,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防洪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福建省防洪条例》第四十六条和《厦门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对应情形“违法采砂危及水工程等涉水工程安全的”第三项,厦门市水利局于2014年7月23日对林某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采砂机具,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决定书文号:厦水利罚字〔2014〕第 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