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中旬起,黄某某等两人(厦门市市民)在同安区汀溪镇五峰村坂头自然村坂头山果园改造时,造成水土流失面积约2000平方米,属于在重要饮用水水源地一重山范围内的山坡地从事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据《福建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及厦门市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对应自由裁量情形“造成水土流失面积在3千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厦门市水利局于2014年12月26日对黄某某等两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厦水利罚字〔2014〕第3号):罚款人民币贰仟元。